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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0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房产小区南门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42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查获经过;3、血样提取登记表;4、血醇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照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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