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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莒县**院**分院副主任,住莒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20时3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4mg/100ml。

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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