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苍南县**镇**院**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00时3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36****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时如实交代案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本案民事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