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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学文化,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附**号,现居住地:自贡市高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1日,张某某驾驶川CC****小型越野客车从自贡市高新区汇川路方向沿龙汇街往燊海森林方向行驶,21时32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龙汇南街二支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张某某的血液送检,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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