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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1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镇**街**委**组,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01月10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4.37mg/100ml,张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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