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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深线5公里300米(贺兰山路段)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2.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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