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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加气站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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