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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05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C*****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沿2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义院口村路段时, 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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