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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3月29日20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决)共同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饭店一起用餐饮洒。饮酒结束后,张某某明知赵某某饮酒,仍将自己名下车号为蒙G**的机动车出借给赵某某驾驶,后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9 年 03月29日21时许,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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