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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祁山交警中队门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82.8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祁山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在夜间,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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