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号现住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至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饮酒。次日1时许,张某某被王某某、马某某送回白某某**其住所休息。同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睡醒后驾驶甘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某某**出发,行至**小区北区时与小区内行人发生口角,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学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