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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白某某**镇**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 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某某**公园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1。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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