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白某某****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 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某某**公园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1。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