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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东升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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