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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9********,汉族,中专,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住**镇高铁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靖远县乌兰镇县道33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远县振宪商砼站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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