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去东升镇东兴村三社李某某家,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