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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五合镇“零点火吧”门前停车场由南向北行驶,欲驶入京拉线1465公里200米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5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其为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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