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66********,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康县G345线自西向东行驶至S345线2289KM+300M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当场经呼吸时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13mg/100ml。随后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2.7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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