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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4********,汉族,硕士研究生,兰州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兰州新区**西段**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隔夜醒酒后驾驶其甘AQ****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中天楼出发,沿本市延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快车手汽修厂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鲜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抽血照片、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5.归案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酒精含量96.2mg/100ml未有其他法定加重情节,系隔夜醒酒后开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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