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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2********,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2时25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平川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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