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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生,甘肃**大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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