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生,甘肃**大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