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环县**局职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在环县洪德镇街道“**音乐烤吧”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结束,张某某驾驶宁A*****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同事沿洪德镇街道行至北口丁字处时被洪德交警中队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6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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