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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张某甲和妻子王某某、朋友杨某某、张某丙在环县毛井镇街道“朋友圈”烤吧吃饭,期间共饮用啤酒24瓶。26日2时许饭局结束,张某甲和王某某在自有的蒙A****号牌轻卡车上休息约半小时后,张某甲驾驶该车沿毛井至小南沟乡道向王某某家行驶,在毛井镇砖城子村秦铺子队路段和对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张某甲未察觉继续行驶,张某乙驾车跟随至王某某家附近将张某甲拦停并告知车辆被刮擦,张某甲不予承认,在得知对方报警后上前脚踢对方车辆左前车门,并持水杯将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民警前来后发现张某甲疑似酒驾及寻衅滋事,遂将其采集血样后送检,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2mg/100ml。环县公安局后对张某甲的寻衅滋事行为另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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