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9时2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J****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威市区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1954公里(武威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6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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