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单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因病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40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翠微路由南向行驶至翠微路北口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0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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