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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1号小型面包车,从肃南县康乐镇桦树湾村村委会出发,沿桦树湾村村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桦树湾村42号(刘某某家)门口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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