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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甘州**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3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Q****0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昆仑大道后被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法毒物鉴字(2019)第320号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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