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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37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G****0号白色宝骏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东环路交警大队门口处时,被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对张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法毒鉴字(20191120)第03号检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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