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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宾馆由北向南逆行至**路南口时,被东岗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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