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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白银市会宁县**单位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宁县钟鼓楼门前路段时,被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37.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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