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1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大运牌”电动三轮车沿窝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宁县中川乡苟家河社路东边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蒲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蒲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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