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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英雄南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152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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