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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巷**号**区**栋**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17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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