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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74********,汉族,专科文化,河南**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广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3时1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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