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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电力公司恩施**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现住地恩施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7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辩护人任焯煊 唐邱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7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小轿车,沿恩咸公路往恩施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恩咸公路17K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树干。2018年6月29日,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物证检验报告作非法证据排除。本院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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