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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石角里,现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货柜站,自由职业者。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6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K****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道六联检查站往惠州方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人员档案、身份信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显示无犯罪前科)、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较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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