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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K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4.9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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