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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村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2.8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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