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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园**栋**座**,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3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路**酒店附近出发,行驶至**区**路**大厦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3时57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0时09分,公安机关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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