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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3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杭,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80********,汉族,大学本科,在广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杭酒后驾驶粤BF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04分提取的张某杭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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