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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00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小区**单元*室,现住该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6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涞水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50米附近时被民警查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18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由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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