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省**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G3N****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杭金线156公里+4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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