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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个体经营者,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黑色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沿满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家寨社区北侧约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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