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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街**号,住**镇**街**号,务农、个体运输,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黄前镇麻塔村至第三峪村的村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麻塔桥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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