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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8********,汉族,中专毕业,原**酒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乡**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豫BL****的黑色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胜利路西大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1.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张某某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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