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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C*****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沿抚宁区**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被民警查获。民瞥随即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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