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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香河县行政审批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廊坊市香河县城西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6时左右,张某某在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一杯澜小区海边喝酒,17时左右到一杯澜小区附近农村饭店吃饭喝酒,酒后把冀R27H37白色小型客车从停车位倒出停在公路上,由李某某(未喝酒)驾驶至抚宁城区,后由张某某驾驶,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山大街处被抚宁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lOOmL。民警将其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 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0.98mg/lOO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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