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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栋**单元**号,住北戴河区**小区**栋**单元**室,秦皇岛市北戴河**园艺场工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海宁路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英,河北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8月23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C*****),沿北戴河区联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联峰北路与海宁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2020年8月25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2、指认照片;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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