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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198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车站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萌,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9月2320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C*****),沿北戴河区站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站南大街4号岗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2020年9月24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2、指认照片;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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