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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垃圾路北向南行驶至电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被查获之前,其虽有换人驾驶逃避检查行为,鉴于其被交警询问后很快便承认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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