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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街**巷**号,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镇前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铜冶三院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91.5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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