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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鹿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鹿某区获鹿镇翠屏大街鑫洋加油站东侧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5.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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