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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与段高路交口南200米处, 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送检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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