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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槐安路与翟营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事出有因,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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